陸人設籍10年:公職候選人、公教、公營事業、組織政黨
設籍20年:情報、國防
(1)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2)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3)
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設籍不限:大學教職、學術研究、社會教育(不涉國家安全、機密科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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