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護照罰則 3月 27, 2019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護照條例第2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買賣護照。 二、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 三、偽造或變造護照。 四、行使前款偽造或變造護照。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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