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一般民眾入出國未經查驗、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未經核准而出國者罰鍰

入出國及移民法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

5c98efe274173.jpg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未經核准而出國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受查驗者應備文件、查驗程序、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般民眾入出國未經查驗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未經核准而出國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x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