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聘僱外國僑生 3月 27, 2019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就業服務法第50條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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