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契約
民法第 482 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要做什麼工作,期間由雇主自由決定
效果未達預期雇主也要給付報酬
→勞動契約:保護弱勢勞工
律師與事務所間之聘雇契約、職棒球員與職棒公司間的職棒選手契約、教師與學校間的聘雇契約等、受僱於公司企業的勞工
承攬契約
民法第 490 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要做的工作內容一開始就決定好了,怎麼完成由承攬人自由決定
達成目標雇主才給付報酬(限金錢)
蓋房、廣告設計、藝術創作、法律意見之提供
委任契約
民法第 528 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第 529 條: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細節由委任人決定,不一定有報酬
違法、他人不能代理的事不能委任:委任考試、委任結婚
委任律師處理遺產事宜、委任醫師治療傷口、委任代為銷售房屋
買賣契約
民法第 345 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要式契約:書面
不要式契約:口頭
僱傭契約
民法第 482 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要做什麼工作,期間由雇主自由決定
效果未達預期雇主也要給付報酬
→勞動契約:保護弱勢勞工
律師與事務所間之聘雇契約、職棒球員與職棒公司間的職棒選手契約、教師與學校間的聘雇契約等、受僱於公司企業的勞工
承攬契約
民法第 490 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要做的工作內容一開始就決定好了,怎麼完成由承攬人自由決定
達成目標雇主才給付報酬(限金錢)
蓋房、廣告設計、藝術創作、法律意見之提供
委任契約
民法第 528 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第 529 條: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細節由委任人決定,不一定有報酬
違法、他人不能代理的事不能委任:委任考試、委任結婚
委任律師處理遺產事宜、委任醫師治療傷口、委任代為銷售房屋
買賣契約
民法第 345 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要式契約:書面
不要式契約:口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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