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 3月 27, 2019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入出國及移民法-暫予收容 暫予收容不得逾十五日 (暫予收容屆滿前五日提)續予收容,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不得逾四十五日 (續予收容屆滿前五日提)延長收容,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不得逾四十日 →合計不得逾100日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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