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

暫予收容不得逾十五日
(暫予收容屆滿前五日提)續予收容,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不得逾四十五日
(續予收容屆滿前五日提)延長收容,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不得逾四十日
→合計不得逾100日
5c8719b85d8b3.jpg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