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大陸、港澳、外籍配偶取得戶籍

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
配偶均先以「團聚」入境
→辦理結婚登記
→申請依親居留
→(依親居留滿4年,每年在臺居住逾183天)申請長期居留
→(長期居留滿2年,每年在臺居住逾183天)申請定居
→持定居證向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港澳地區居民:《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辦理結婚登記
→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證
→(居留滿3年或生下小孩滿1年)取得定居權、申領身分證

其他國家地區外籍人士:《國籍法》
辦結婚登記
→移民署申請居留
→(合法居留連續3年、且每年183天居留事實)申請歸化
→(外籍配偶歸化後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移民署申請無戶籍國民居留
→(連續居住1年,或居留滿2年每年居住270 日以上,或居留滿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申請定居
→取得定居證後至戶政事務所設立戶籍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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