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過境、停留、居留、永久居留、定居 3月 25, 2019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 六、過境: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 七、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八、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九、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十、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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