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過境、停留、居留、永久居留、定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
六、過境: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
七、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八、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九、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十、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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