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撤銷或廢止其居留、永久居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回復我國國籍
五、取得我國國籍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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