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重傷、傷害致重傷罪

重傷害罪,非告訴乃論罪
普通傷害罪,告訴乃論罪

過失行為成重傷=過失致重傷
故意犯意+過失傷害=傷害致重傷罪

除了以酒瓶敲擊乙頭部外,自後方猛力將乙之頭部往桌上壓
甲之行為可以預見,可能構成乙之傷害→故意犯意
右眼則因而遭桌上玻璃碎片刺入,眼球破裂,視力嚴重受損
故意傷害,但預料外致重傷→傷害致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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