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行政處分得不給予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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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限制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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