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過境乘客過夜住宿 4月 01, 2019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 7 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隨身攜帶之行李,應報由海關查驗;其他行李應存放運輸工具內或存關。隨身攜帶新臺幣、外幣、人民幣或有價證券逾規定數額者,應報明海關登記,於離境時驗放。 第 8 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應集中住宿於移民署指定之旅館,不得擅離住宿處所。 第 9 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應由運輸業者派員護送至住宿處所。需會晤親友或授受物品者,應先填具會客申請單,並經移民署許可。 留言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