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信賴不值得保護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明顯大家都知道要戴安全帽,只有你不知道
             常發生在受益人嘗到甜頭後,裝傻的情況。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得主張信賴保護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得主張信賴保護


 (B)受益人因行政處分所獲之利益,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授予利益之合法或違法行政處分,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其信賴值得保護
→受益人相信行政處分,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除去該受益處分,致受益人損害,得主張信賴保護

維護私益>維護公益:不得撤銷行政處分

維護公益>維護私益:得撤銷行政處分


善意獲得授予利益:信賴質得保護

惡意獲得授予利益:信賴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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