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停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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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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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發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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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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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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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發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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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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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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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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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上大學,就送你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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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你蘋果,沒考上大學要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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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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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前不打電動,就送你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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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你蘋果,但不能打電動,
不然就要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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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條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始期 | 終期 | |
到期前 | 無效 | 有效 |
到期後 | 生效 | 失效 |
18歲,爸媽就給你養 | 18歲,爸媽就不再養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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