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委任、委託、委辦


委任:
,任命
老師委任小老師收作業

委託:
,請託、拜託
A同學委託B同學幫點名
(上面是個人不負責任生活化解釋)



委任(權限委任)
委託(權限委託)
委託行使公權力
委辦
隸屬
有(上→下)
有(中央→地方)
名義
受委任方
原委託方
受委託方
受委辦方
對象
機關
機關
人民
地方自治團體
訴願管轄
受委任方之上級
原委託方之上級
原委託方
受委辦方之上級
訴訟被告
受委任方
原委託方
受委託方
受委辦方
國賠
受委任方
受委託方
原委託方
受委辦方


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義警、義交、民間拖吊業者

公權力沒有移轉,警察仍須在現場看管
只是警察的小天使
出事一樣找警察


委託行使公權力:民間汽車檢驗廠

公權力移轉,可以做出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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