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住所、居所


法律時事專欄


住所與居所差別?

住所: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在事實上以久住的意思居住最久的地方,也就是我們日常生活法律關係的中心(在法律上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因工作外派國外半年,其住所為原台灣居住地



居所:

法律並沒有加以規定,通說的意義是指居所是欠缺久住的意思,而作為暫時居住的地方

→外地求學租屋四年,其居所為租屋處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二、在我國無住所者。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申論擬答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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