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送達


送達:書記官把法院訴訟文送到債務人、同居人、受雇人手上


付郵送達(本人送達):

送到你手上

補充送達(間接送達):

找不到你,請同居人、受雇人代收

寄存送達:

送不到,寄存在警局或地方自治機關或郵局自己領,順便貼通知書在門上+放信箱(或請鄰居轉交),讓你知道我送到了(送達10日生效)

留置送達:

你明明可以領,卻無故拒領,就直接丟你家當你收領了

公示送達

找不到人無法送達的時候,用公示的,就當你看到了,記得來跟書記官領


行政程序法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很忙,沒時間一個一個送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在國外的一般人:囑託國外機關送達

外駐的大使等:囑託外交部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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