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實施面談人員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人員擔任,以二人一組為原則,其中一人應為委任四職等以上人員。但指定薦任六職等以上人員者,得以一人為之。
實施面談人員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實施面談人員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實施面談人員應服裝儀容整齊、態度懇切,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實施面談時,經受面談者同意,得於夜間為之,並於二十二時截止。於機場、港口實施面談時,逾時由面談人員安排住宿處所,等候翌日接受面談
實施面談時,經受面談者同意,得於夜間為之,並於二十二時截止。於機場、港口實施面談時,逾時由面談人員安排住宿處所,等候翌日接受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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