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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秩序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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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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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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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上是一種處罰手段,以制裁過去違反作為之義務行為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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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上是一種迫使將來實現義務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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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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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種行政罰法即依據個別行政法規之規定為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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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依據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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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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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繁多,有罰鍰、管制罰及沒入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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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怠金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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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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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連續處罰,否則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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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連續處罰,沒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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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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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行政法規義務者,除特別規定外,可逕行科處,毋須預先告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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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是間接強制處分一種與代執行同屬於間接強制處分,必須先以書面預期告戒才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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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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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般訴願與行政訴訟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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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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