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行政秩序罰


行政秩序罰
行政執行罰
目的
本質上是一種處罰手段,以制裁過去違反作為之義務行為為目的。
本質上是一種迫使將來實現義務之手段。
依據
依各種行政罰法即依據個別行政法規之規定為罰則
僅依據行政執行法
種類
種類繁多,有罰鍰、管制罰及沒入三類。
僅有怠金一種。
限制
不得連續處罰,否則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得連續處罰,沒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作成程序
違反行政法規義務者,除特別規定外,可逕行科處,毋須預先告戒程序。
罰鍰是間接強制處分一種與代執行同屬於間接強制處分,必須先以書面預期告戒才可執行。
救濟程序
一般訴願與行政訴訟程序為之。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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