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停留簽證 4月 08, 2019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第 9 條 本條例第十條所稱短期停留,指擬在我國境內每次作不超過六個月之停留者。 停留簽證之效期、入境次數及停留期限,依申請人國籍、來我國目的、所持護照種類及效期等核定之。 停留簽證之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入境次數分為單次及多次。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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