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權力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

特定人民(公務員、軍人、學生)

1.          不得主張享有基本權利
2.          無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
3.          無司法救濟權利

解釋字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666
解釋爭點
就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事項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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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關係,即限制其依法律所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訴訟。因公務員身分受有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其處分內容而定,迭經本院解釋在案。軍人為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伍,如對之有所爭執,既係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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