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互惠原則 4月 14, 2019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五條(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之一(互惠原則相互減免營業稅及所得稅) 臺灣地區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門海運、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得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依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協議事項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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