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

1. 撤銷訴訟:撤銷違法之有效的行政處分

→應繳所得稅有誤,提訴願後,再提撤銷訴訟





2. 課予義務訴訟給付標的僅限於行政處分

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是予以駁回的情形

→申請營業登記,行政機關未理,提訴願後,再提課予義務訴訟





3. 確認訴訟

另三種訴訟型態皆無法提起時,才可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例外

須具備「確認利益」

(1)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
(2)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3)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

→合法建物,被認定為違建,可直接提確認訴訟(確認違建無效)




    4. 一般給付訴訟

    (1)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2)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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