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28號【既存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認定案】
中華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
解釋爭點
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合憲?
解釋文
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
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
大法官的意思:
雖然事實上幾乎傳男不傳女,但一直以來的傳統就是這樣,我們要尊重它。
而且法律也沒明文規定「女生就是禁止!」,搞得我很難說這個傳統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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