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選任辯護人 5月 03, 2019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刑事訴訟法 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28 條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留言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