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存款100萬元
負債90萬元
甲——————→戊
甲——————→戊
存款100萬+負債90萬元
甲———————————→配偶乙、父丙、母丁
繼 承
甲———————————→配偶乙、父丙、母丁
繼 承
戊得對乙、丙、丁任一人請求償清90萬債務
被求償人不得拒絕之
惟被求償人得向另兩人主張應依繼分比例分擔求償60萬元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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