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逕行拘提 5月 07, 2019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刑事訴訟法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口訣:摀住便逃 【參考】 關於拘提的五件事:拘提、逕行拘提、緊急拘提、通緝拘提、執行拘提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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