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特別委任

口訣:若再反核帶上汽車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認回、解、提起訴、訴或審之訴及選任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認回、解、提起訴、訴或審之訴及選任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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