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院適用法律之原則 5月 26, 2019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來源】BY 一定要考上 (1)不告不理:未經起訴,不能審判。 (2)一事不再理:為避免衝突,案件經過判決確定後,不能再審判、起訴。 (3)不得具拒絕審理:國家發下案件,檢察官、法官不得拒絕審判。 (4)不得拒絕適用法律:不能因為法律不好用而不用,除非大法官解釋違憲才可不用。 (5)審判要獨立:依法獨立審判,超出黨派、政黨。 (6)審判需要在法庭為之:維護法官、檢察官的安全、尊嚴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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