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院適用法律之原則

來源】BY 一定要考上


(1)不告不理:未經起訴,不能審判。
(2)一事不再理:為避免衝突,案件經過判決確定後,不能再審判、起訴。
(3)不得具拒絕審理:國家發下案件,檢察官、法官不得拒絕審判。
(4)不得拒絕適用法律:不能因為法律不好用而不用,除非大法官解釋違憲才可不用。
(5)審判要獨立:依法獨立審判,超出黨派、政黨。
(6)審判需要在法庭為之:維護法官、檢察官的安全、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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