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

自書遺囑0見證人

自己寫


公證遺囑2見證人+公證人

自己講,公證人寫


密封遺囑2見證人+公證人

自己寫,跟公證人說是遺囑


代筆遺囑3見證人

自己講,見證人寫


口授遺囑2見證人

錄音口授自己錄音

筆記口授自己講,見證人寫

3個月人沒死,失效


【遺囑】表格整理

要件
見證人
公證人
一、自書遺囑
自己親筆書寫、日期、簽名


二、公證遺囑
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日期,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2人以上
ˇ
三、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2人以上
ˇ
四、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3人以上
(一人須為代筆人)
ˇ
五、口授遺囑

(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
筆記口授遺囑
見證人中之1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
2人以上

錄音口授遺囑
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
2人以上

效力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
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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