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0見證人
自己寫
公證遺囑:2見證人+公證人
自己講,公證人寫
密封遺囑:2見證人+公證人
自己寫,跟公證人說是遺囑
代筆遺囑:3見證人
自己講,見證人寫
口授遺囑:2見證人
錄音口授:自己錄音
筆記口授:自己講,見證人寫
3個月人沒死,失效
【遺囑】表格整理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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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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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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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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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親筆書寫、日期、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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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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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日期,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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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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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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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密封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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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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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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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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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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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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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以上
(一人須為代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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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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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口授遺囑
(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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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口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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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中之1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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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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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口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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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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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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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
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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