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危險移轉 5月 07, 2019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法 第 375 條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前項情形,出賣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非必要者,買受人應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委任:買公寓,房子交付錢須負的管理費、公共費 無因管理:房子交付錢,前屋主幫忙粉刷新油漆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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