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出軌事故,不一定適用國賠!
首先,國賠要件: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3)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要提起國賠,須有上述3要件之一
第二,走民事程序:
台鐵雖為公營事業,但載客屬運送契約→民法
第三,國賠法為補充法: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應優先適用鐵路法
台鐵是公務員?
高員以上(長字輩,吹冷氣的):公務員法+公保 →純正公務員(有銓敘)員級以下(外面跑的) :勞基法+公保 →有公務員身分又有勞工身分(無銓敘)
非特考進去的員工(黑工) :勞基法+勞保 →純正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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