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彈劾、糾舉、糾正



來源abreat005

彈劾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情事
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
提案以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
向懲戒機關提出
懲戒機關逾3個月尚未結辦者,監察院得質問

糾舉

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
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
經其他監察委員3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

糾正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
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
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
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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