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行政處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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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者。

二、應以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者。

六、未經授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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