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撤銷羈押 6月 26, 2019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刑事訴訟法 第 316 條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諧音:訴借金免還無理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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