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撤銷羈押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或易以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諧音:訴借金免還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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