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瑕疵

  1. 裁量逾越
    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結果,超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而法律授權行政。
    機關對人民最高可科處1 千元罰鍰,惟實際上卻科處人民5千元。

  2. 裁量濫用
    指行政機關作成之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 或出於不相關之動機或違背一般法律原則。
    如營 業稅法51條規定逃漏營業稅者,應按所漏稅額科 處1至10倍罰鍰,但機關為達成財政收入預算計畫目,不論違章個案情節輕重,一律課10倍之罰鍰。

  3. 裁量怠惰
    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權,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地不行使。
    如無照駕駛得科5千元以下罰鍰,但機關內部決定不論個案情節輕重,一律課5千元罰鍰。

  4. 違背基本權利及行政一般原則:
    如建築主管機關對於無關公共安全與他人權益之 舊有違章建築,係採分期分區分階段進行拆除, 在無其他特別正當理由情況下,惟獨對於某甲之違建,不按上述既定拆除方針處理,而單獨優先予以拆除,即可能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與平 原則,而有裁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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