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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懲戒、懲處

【擬答】一、甲為公務員,其配偶乙開設 A 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經營困難面臨解散,原本擔任董事之丙卻在公司解散前亡故,為了符合公司法規定,解散前仍須補足董事人 數,乙因而商請甲於 2017 年 3 月 18 日掛名董事,並即於 2017 年 7 月 20 日辦理公 司解散,甲並未領取任何薪資。試問:甲之行為是否合法?甲可能必須承擔何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