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懲戒、懲處

 公務員懲戒法  9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考核獎懲-懲戒懲處大不同


























懲戒
懲處
法律依據
懲戒法
考績法
適用對象
廣義公務員(國營、文武職)
狹義公務員(常任文官)
處罰機關
司法機關(公懲會)
行政機關(考績委員會)
處罰流程
外部程序(監察院審查>公會審議)
內部程序(各機關考績委員會初核>本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定)
處罰種類
免職、撤職、剝奪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平時考核 : 記一次大過、記過、申誡
專案考績 : 一次記2大過>免職
年終、另與考績 : 丁等  >免職
處罰效果
即生效力 >無功過相抵
一次記2大過 >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
其餘可功過相抵
救濟程度
一審終結 >再審(公懲會
不服,複提再審
免職>復審(保訓會)=>行政訴訟
其他懲處>申訴(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審議(保訓會)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