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活動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一、社會交流
(一)探親。
(二)團聚。
(三)奔喪。
(四)探視。
二、專業交流
(一)宗教教義研修。
(二)教育講學。
(三)投資經營管理。
(四)科技研究。
(五)藝文傳習。
(六)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七)駐點服務。
(八)研修生。
(九)短期專業交流。
三、商務活動交流
(一)演講。
(二)商務研習。
(三)履約活動。
(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五)短期商務活動交流。
四、醫療服務交流
(一)就醫。
(二)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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