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
國家機關中可以作為權利義務主體(行政主體)的機關,即可以獨立做出行政決策,並為所做決策負責的主體。
我國現有之「公法人」:
1. 中華民國
2. 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縣市:鄉鎮市
└縣市:鄉鎮市
4. 行政法人(參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7條)
 └行政法人: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
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
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
   ├(1)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文化部)   2014. 04. 02 時
  中├(2)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科技部)   2014. 04. 28
├(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國防部) 2014. 05. 14 間
├(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國防部) 2014. 05. 14 間
  央├(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教育部)   2015. 01. 01
   ├(5)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內政部)   2018. 08. 01 不
   └(6)文化內容策進院      (文化部)   2019. 01. 09
├(A)臺南市美術館 (台南市政府) 2016. 11. 02
  地├(B)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    (高雄市政府) 2017. 01. 01 會
  方├(C)高雄市立圖書館      (高雄市政府) 2017. 09. 01
   └(D)高雄流行音樂中心     (高雄市政府) 2018. 01. 01 考
未來預計成立行政法人:
核廢料處理中心、國防智庫、國家鐵道博物館、臺北藝術中心、苗北藝文中心
行政法人將越~來~越~多~
| 公法人 | 行政機關 | |
| 類似 | 大腦 | 手腳 | 
| 功能 | 下指令的 | 做事的 | 
| 人格 | 有 | 無 | 
| 功勞 | 居功 | 不居功 | 
※行政機關是公法人的一部分,不是公法人
 若公法人癱瘓,行政機關就無法運作了
私法人:指依私法(如民法、公司法等)所成立之法人者。
1. 社團法人:組成基礎為社員
 └營利法人:以組成人員(社員)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主要為公司、銀行等。
  營利法人必為社團法人。
2. 財團法人:成立基礎為財產。財團法人皆為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以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主要以文化、學術、宗教、慈善等為目的。
私法人是以實現利益為目的依私法設立的組織。
1.社團法人:以社員之結合為中心的法人。組織本身與組成人員(社員)明確分離,團體之行為由機關為之,社員透過總會參與團體意思的形成,並監督機關的行為。團體之財產及負債均屬於團體,社員除應負擔出資外,不負任何責任。例如農會、公會、商會等,即屬之。
2.財團法人:以獨立財產為中心之法人。換言之,係集合「財產」的組織,為達成一定目的而加以管理運用。其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例如私立學校、基金會、寺廟等均屬之。
3.公益法人:以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主要以文化、學術、宗教、慈善等為目的。財團法人皆為公益法人。
4.營利法人:以組成人員(社員)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主要為公司、銀行等。營利法人必為社團法人。
4.營利法人:以組成人員(社員)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主要為公司、銀行等。營利法人必為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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