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公法人、私法人、行政法人

公法人: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
國家機關中可以作為權利義務主體(行政主體)的機關,即可以獨立做出行政決策,並為所做決策負責的主體。

我國現有之「公法人」:
1. 中華民國
2. 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縣市:鄉鎮市
3. 農田水利會(參見水利法第12條)
 └※預計109年改成公務機關,將不再是公法人(很可能變考題!)
4. 行政法人(參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7條)
 └行政法人: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
       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
   ├(1)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文化部)   2014. 04. 02 
  ├(2)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科技部)   2014. 04. 28
   ├(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國防部)   2014. 05. 14 
  央(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教育部)   2015. 01. 01
   ├(5)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內政部)   2018. 08. 01 
   └(6)文化內容策進院      (文化部)   2019. 01. 09

   ├(A)臺南市美術館       (台南市政府) 2016. 11. 02
  地├(B)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    (高雄市政府) 2017. 01. 01 
  ├(C)高雄市立圖書館      (高雄市政府) 2017. 09. 01
   (D)高雄流行音樂中心     (高雄市政府) 2018. 01. 01 

未來預計成立行政法人:
核廢料處理中心、國防智庫、國家鐵道博物館、臺北藝術中心、苗北藝文中心
行政法人將越~來~越~多~


公法人行政機關
類似大腦手腳
功能下指令的做事的
人格
功勞居功不居功
※行政機關是公法人的一部分,不是公法人
 若公法人癱瘓,行政機關就無法運作了



私法人:指依私法(如民法、公司法等)所成立之法人者。
1. 社團法人組成基礎為社員
 營利法人:以組成人員(社員)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主要為公司、銀行等。
  營利法人必為社團法人。

2. 財團法人成立基礎為財產財團法人皆為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以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主要以文化、學術、宗教、慈善等為目的。

私法人是以實現利益為目的依私法設立的組織
1.社團法人:以社員之結合為中心的法人。組織本身與組成人員(社員)明確分離,團體之行為由機關為之,社員透過總會參與團體意思的形成,並監督機關的行為。團體之財產及負債均屬於團體,社員除應負擔出資外,不負任何責任。例如農會公會商會等,即屬之。
2.財團法人:以獨立財產為中心之法人。換言之,係集合「財產」的組織,為達成一定目的而加以管理運用。其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例如私立學校基金會寺廟等均屬之。
3.公益法人:以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主要以文化、學術、宗教、慈善等為目的。財團法人皆為公益法人。
4.營利法人:以組成人員(社員)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主要為公司、銀行等。營利法人必為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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