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之概念
1. 請求權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
商品保固內自然損壞,買家要求廠商盡速修繕→買家行使請求權(債權人有權利,債務人有義務)
2. 支配權
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之權利,具排他性,如:人格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
3. 形成權(一種當事人說了就算的權力)
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
單方面使法律形成新效果
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
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
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
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繼承拋棄權等。
(1) 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時」。
(2) 解除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後」。
商品有瑕疵,買家要求退貨→買家行使形成權(買家有解除買賣契約權利)
某A請求裁判離婚(不含兩願離婚)→某A行使形成權(結婚效力解除)
(3) 撤回權:使「未生效」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
(4) 終止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向將來」失效。
共有物分割請求(請求對方終止共有關係)
(5) 抵銷權:使已生效之債權債務關係在等額範圍內消滅。
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所生價金減少請求
名為請求實為形成:
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B. 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所生價金減少請求權
C. 裁判離婚請求權
D. 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權
4. 抗辯權(一種跟對方說不的權力)
債務人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之權利,亦即債務人可據以拒絕為應為行為之權利。
對請求權的自我保護
(1) 永久性抗辯權:
指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債權人之請求權永久不得行使。
(2) 暫時性抗辯權:
指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債權人之請求權暫時不能行使,但待抗辯原因消滅後,債權人仍得行使請求權
如: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你不給我修房子,我就也不付租金)、
民法第265條不安抗辯權、民法第418條窮困抗辯權、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
如: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你不給我修房子,我就也不付租金)、
民法第265條不安抗辯權、民法第418條窮困抗辯權、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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