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消滅時效、除斥期間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FROM BY唐唐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與不知有損害時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國賠法§8賠償請求權25
民法§1030-1 IV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25
民法§1146繼承回復請求權210
民法§197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侵權行為所生)210
性別工作平等法§30損害賠償請求權210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


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預定期間)
解釋
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權利消滅
目的
維持新建立之秩序
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
客體
請求權
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
形成權
權利人單方面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
(承認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
起始時間
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
自權利發生時起算
中斷、不完成
(129以下)
不變期間,除法律另定,不得展期
逾期
請求權仍得行使,但義務人得主張消滅時效而拒絕履行(抗辯權)
權利當然消滅,不得再主張
拋棄時效利益
(147)
非義務人提抗辯,法院依職權調查
不得
效期
A. 一般15消滅(125)

B. 短期5消滅(126)息、利、金、贍費、退金等
口訣:力宏養植株

C. 2消滅(127)(BY伊藤師)
a.
住的、吃的、玩的
b.
運費
c.
動產租金
d.
專技人員報酬

D. 2/10消滅(民197):侵權行為損害賠償a. 2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b. 10自有侵權行為時
一般無規定

A.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91):民法88條及89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B. 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銷權(93):民法92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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