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FROM BY唐唐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與不知有損害時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國賠法§8 | 賠償請求權 | 知2行5 |
民法§1030-1 IV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知2行5 |
民法§1146 | 繼承回復請求權 | 知2行10 |
民法§197 | 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侵權行為所生) | 知2行10 |
性別工作平等法§30 | 損害賠償請求權 | 知2行10 |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
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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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預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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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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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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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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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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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新建立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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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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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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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
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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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
權利人單方面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
(承認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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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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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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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權利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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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斷、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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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民129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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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不變期間,除法律另定,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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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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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仍得行使,但義務人得主張消滅時效而拒絕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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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當然消滅,不得再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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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時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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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民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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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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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義務人提抗辯,法院依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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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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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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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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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般15年消滅(民125)
B. 短期5年消滅(民126):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
口訣:力宏養植株
C. 2年消滅(民127):(BY伊藤師)
a. 住的、吃的、玩的 b. 運費 c. 動產租金 d. 專技人員報酬 D. 2/10年消滅(民197):侵權行為損害賠償a. 2年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b. 10年自有侵權行為時 |
一般無規定
A.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民91):民法88條及89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B. 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銷權(民93):民法92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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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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