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消滅時效、除斥期間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FROM BY唐唐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與不知有損害時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國賠法§8賠償請求權知2行5
民法§1030-1 IV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知2行5
民法§1146繼承回復請求權知2行10
民法§197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侵權行為所生)知2行10
性別工作平等法§30損害賠償請求權知2行10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


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預定期間)
解釋
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權利消滅
目的
維持新建立之秩序
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
客體
請求權:
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
形成權:
權利人單方面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
(承認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
起始時間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算
自權利發生時起算
中斷、不完成
有
(民129以下)
無
不變期間,除法律另定,不得展期
逾期
請求權仍得行使,但義務人得主張消滅時效而拒絕履行(抗辯權)
權利當然消滅,不得再主張
拋棄時效利益
得 (民147)
無
非義務人提抗辯,法院依職權調查
不得
得
效期
A. 一般15年消滅(民125)

B. 短期5年消滅(民126):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
口訣:力宏養植株

C. 2年消滅(民127):(BY伊藤師)
a.
住的、吃的、玩的
b.
運費
c.
動產租金
d.
專技人員報酬

D. 2/10年消滅(民197):侵權行為損害賠償a. 2年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b. 10年自有侵權行為時
一般無規定

A.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民91):民法88條及89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B. 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銷權(民93):民法92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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