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偽造、變造;準文書、文書;公文書、私文書


偽造:無中生有,無權製作

原本就假的,本質已改變

變照:有中生無,無權變更

原本就真的,不改變本質


將原有舊機車上的引擎號碼鋸下,用強力膠黏貼於另一機車引擎上,究為偽造亦或變造私文書?
機車引擎號碼,係機車製造廠商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應以私文書論。
上訴人將原有舊機車上之引擎號碼鋸下,用強力膠粘貼於另一機車引擎上,乃具有創設性,應屬偽造而非變造。




來源】BYpenny10927

文書

性質:
文字性、有體性、意思性、持續性、名義性

功能:

明功能:內容(=意思表示)是用來「證明這個人想說什麼」

證功能:簽名(=名義人)是用來「保證這是誰寫的」

固功能:承載資訊的物體,稱為載體(=媒介)


準文書:缺少文書三要件的某個





公文書:指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刑法第10條第3項)

私文書:以私人身分所制作之文書。

公家機關係基於私經濟地位而制作,則屬私文書






1.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0條)

2.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1條)

3.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3條)

4.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4條)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偽造或變造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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