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行政規則:無需法律直接授權依據,不具法規命令之性質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處分:必須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法效性)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處分:對象特定+指定
闖紅燈警察開罰單
└一般處分:對象可得確定但無特定(可能為一群人)一般處分
紅綠燈、闖紅燈測速照相、公物設定.變更.廢止、下令集會解散(有法律效果)
行政事實行為:不發生法律效果,而僅發生事實上效果的行政行為。不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
1. 內部行為:行政機關間內部交流
2. 實施行為:道路施工
3. 認知表示(觀念通知):氣象警報
4. 強制措施:警察強制驅離(無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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