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處分(含一般處分)、行政事實行為

法規命令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第 1 項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行政規則無需法律直接授權依據,不具法規命令之性質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處分:必須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法效性)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處分:對象特定+指定
      闖紅燈警察開罰單
 └一般處分:對象可得確定但無特定(可能為一群人)一般處分
        紅綠燈、闖紅燈測速照相、公物設定.變更.廢止、下令集會解散(有法律效果)

 



行政事實行為不發生法律效果,而僅發生事實上效果的行政行為。不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

1. 內部行為:行政機關間內部交流
2. 實施行為:道路施工
3. 認知表示(觀念通知):氣象警報
4. 強制措施警察強制驅離(無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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