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 4月 01, 2019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6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 、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第 110 條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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