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具保



【參考】

具保的保證金是什麼?會賠給被害人嗎?

關於具保的6件事




具保(俗稱=交保)

  1. 被告符合羈押的要件,但沒有羈押的必要
  2. 被告已經被羈押但即將停止羈押

被抓起來後,拿錢換自由

若具保後,棄保潛逃,則保證金法院沒入

具保≠無罪釋放

看在你很有誠意的份上,可以先讓你回家

但有沒有罪,「法官說了算」

具保期間,仍必須隨傳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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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10 條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第 111 條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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