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時效取得 5月 30, 2019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動產: 5年:善意無過失 10年:非善意 不動產: 10年:善意無過失 20年:非善意 民法 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 768-1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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