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時效取得


動產

5:善意無過失

10:非善意


不動產

10:善意無過失

20:非善意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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