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註記欄代碼表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註記: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台事由或身分之代碼,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註記代碼註記事由或身分說明
A
1.應聘(白領聘僱)、投資、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負責人
2.履約
3.外國文化藝術團體來台表演事由或身分
1.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規定許可之工作。
2.依同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辦理。
3.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
B商務、考察從事商務活動。
P觀光、訪問、探親從事無報酬性之非商業活動、一般社會訪問、觀光及無須許可之活動。
DC
1.駐台使領館外交、領事官及其眷屬
2.駐台政府間國際組織外籍官員及其眷屬
1.依「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2條規定所稱經外交部核准設立之駐台外國機構。
2.依「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2條規定所稱經外交部核准設立之駐台外國機構。
FO駐台機構人員及其眷屬依「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2條規定所稱經外交部核准設立之駐台外國機構。
FD駐台機構聘僱之人員及其眷屬依「就業服務法」第49條之規定辦理。
EN創業家依「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ER急難救助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3款規定辦理。
ES尋職依「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
IM參加國際會議、商展或其他活動國際會議係指與三個國家以上有關之多邊會議,主辦單位非限於國際組織。
FS外國留學生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於教育部認可之學校就讀。
FC僑生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中華民國就讀。
FR研習
1.研習中文。
2.經內政部依「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許可研習宗教教義。
3.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學生。
4.其他經許可之研習或訓練活動。
FT實習、代訓
1.外國駐台機構之實習生、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2.代訓須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國內廠商對外投資或整廠設備輸出申請代訓外國員工案件處理原則)。
FL受僱(藍領聘僱)、外籍勞工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來台工作者。
R傳教、弘法神職人員來台至宗教團體從事宗教活動。
TS在台有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 
TC在台有戶籍國民之外籍未成年子女二十歲以下之未婚子女。
OS在台無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 
OC在台無戶籍國民之外籍未成年子女二十歲以下之未婚子女。
HS港、澳居民之外籍配偶已在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之港澳居民外籍配偶。
HC港、澳居民之外籍未成年子女已在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之港、澳居民二十歲以下未婚子女。
SC大陸地區人民之外籍配偶已在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外籍配偶。
CC大陸地區人民之外籍未成年子女已在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之大陸地區人民二十歲以下未婚子女。
SF外國人之外籍配偶已在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之外籍配偶。
CF外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已在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二十歲以下之未婚子女。
J國際交流依條約、協定或中央政府機關核准之學術、文化等交流訪問。
V志工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許可函者。
O執行公務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6條及第7條核發之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
T過境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
TR停留改居留原持停留簽證入境後改換發居留簽證。 本代碼為國內專用。
VF免簽改停留原以免簽證入境。
VL落簽改停留原以落地簽證入境。
WH度假打工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辦理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X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台停(居)留。
M醫療檢具當地醫院診斷證明及轉診推薦、說明書及財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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