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債之消滅之原因

債之消滅之原因:

(1)清償: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09條)。
(2)提存: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民法第326條)。
(3)抵銷: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
(4)免除: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43條)。
(5)混同: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44條)。


阿摩線上測驗: http://vip.yamol.tw/item-14+%E4%BE%9D%E6%B0%91%E6%B3%95%E8%A6%8F%E5%AE%9A%EF%BC%8C%E4%B8%8B%E5%88%97%E4%BD%95%E8%80%85%E9%9D%9E%E5%B1%AC%E5%82%B5%E4%B9%8B%E6%B6%88%E6%BB%85%E5%8E%9F%E5%9B%A0%EF%BC%9F++%28A%29%E6%B8%85%E5%84%9F+%28B%29%E5%82%B5%E6%AC%8A%E8%AE%93%E8%88%87+%28C..-1856204.htm#ixzz5pN7fsY9A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