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行刑權時效、追訴權時效



FROM】BYEason


10年以上3~10年1~3年1年未滿
追訴權(最重本刑)3020105
行刑權(宣告刑)4030157

第99條
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40-2條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FROM】BYMelia Lin

摩友口訣:伊餵吾,衣衫食,衫濕愛妳,石上想妳
(參考以下條文倒著背:四,1未5    三, 1,3,10    二,3,10,20    一, 10上30)

刑法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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