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M】BYEason
10年以上 | 3~10年 | 1~3年 | 1年未滿 | |
追訴權(最重本刑) | 30 | 20 | 10 | 5 |
行刑權(宣告刑) | 40 | 30 | 15 | 7 |
第99條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40-2條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參考以下條文倒著背:四,1未5 三, 1,3,10 二,3,10,20 一, 10上30)
刑法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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